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简阳市安乐乡人民政府变卖财产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简阳行政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德英 单位:
1.安乐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实施的行为是安乐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安乐乡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文组建了安乐乡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该催收工作队属被告内设的非常设机构,该内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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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简阳行政初字第36号。
2.案由:变卖财产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洪中四川资阳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安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成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简;审判员:吴德英毛玉成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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