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上佳电气销售公司诉仪征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州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仪征市公安局法制办

仪征市公安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德文 单位:
本案是一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虽及时出警,平息了事态,但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才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遂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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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2)仪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仪征市上佳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宏高江苏扬州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仪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仪征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1,仪征市公安局法制办办事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东;审判员:张怀奇于光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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