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请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法官解说
1.关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违法行为的确认问题。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依法确认《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之一,本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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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中法委赔字第8号。
2.案由:请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王某,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家住江西省湖口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赔偿请求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千里,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住江西省彭泽县国营芙蓉农场广告公司。
赔偿义务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代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庄某,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复议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肖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远远;审判员:刘雅林;代理审判员:黄少鸿。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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