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陈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个体出租车

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面粉厂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庆全 单位:
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烟关系。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存在,而将判决直接建立在当事人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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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6)武民初字第146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1号。
2.案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文学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常德市面粉厂职工,现为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占河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冠军;审判员:何米良徐泽利。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春兰;审判员:郑宣桂杨名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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