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贡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培生 单位:
处理本案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
1.房屋产权认定。一般来说,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应以房屋产权证书为准,但房屋产权证书是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一种重要证据而不是惟一证据。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产权证书所载不符时,应以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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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7)荆民初字第8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75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蒋某,女,69岁,汉族,丹阳市人,农民,住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诉人):贡某1,女,46岁,汉族,丹阳化工厂工人,住丹阳市(系原告蒋某之女)。
原告(上诉人):贡某2,女,35岁,汉族,丹阳章绒丝织厂工人,住丹阳市(系原告蒋某之女)。
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吕荣法杨伯忱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勇陆仲屏镇江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贡某,男,43岁,汉族,丹阳钢铁厂工人,住丹阳市经济开发区(系原告蒋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炳松、张祖仪,镇江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汉祥;审判员:黄文辉;代理审判员:景银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红星;审判员:滕道怡;代理审判员:张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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