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杨某返还房屋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彭州市运输公司

彭州市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民终字第7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正伟 单位:
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人生前的意思处分财产,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制度。目前,在遗嘱中,产生了一种合立遗嘱,我国《继承法》对合立遗嘱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合立遗嘱继承案件时,做法不统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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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1997)彭民初字第108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民终字第703号。
2.案由:返还房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22年10月5日生,居民,住彭州市。
被告(上诉人):杨某,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彭州市运输公司职工,住彭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涂勋志,彭州市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敏。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勇;代理审判员:尹红陈晓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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