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42人诉长春新世界广场有限公司等购买房屋产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商检局

吉林省司法厅劳动服务公司

公司保险部

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公司保险部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民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以商品房预售的合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一个案件,是企业乱办金融的一个典型案件。本案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治理金融秩序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提出的金融体制改革,依法治理金融的方针和任务是十分正确的。
本案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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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民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民终字第64号。
2.案由:购买房屋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吕某、齐某等142人。
代表人:李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生,住长春市,吉林省商检局干部。
代表人:吕某,男,汉族,1960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无职业。
代表人:齐某,男,汉族,1949年1月21日生,住长春市,吉林省司法厅劳动服务公司干部。
代表人:邱某,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住长春市,无职业。
代表人:孙某,女,汉族,1950年5月2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无职业。
被告(被上诉人):长春新世界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广场)。
法定代表人:才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才某1,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公司保险部原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庆久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1,该公司保险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运珍;代理审判员:孙明杰李雪松。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新;审判员:关继芝;代理审判员:董志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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