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左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再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使用的证据相同,但却出现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有两种不同结论的情况,造成二审错判,其主要原因在于:
1.关于对本案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二审认定左某“擅自”处分其夫妻共有房屋的证据不足。从本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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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1994)三法民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中法民终字第231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再字第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某,女,43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三台县新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廖大成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左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三台县职工,系唐某之夫。
被告(被上诉人):唐某1,男,50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蒋文华绵阳市游仙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欧某,女,35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系唐某1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蒋文华绵阳市游仙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小彦。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洪寿;代理审判员:蒲德俊陈保良。
再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华;审判员:陈德光沈天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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