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富远东度假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干部培训中心房屋租赁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

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俊 单位:
1.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属有效。
任何合同行为如欲产生法律效力,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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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37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有富远东度假村有限公司(简称有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干部培训中心(简称财培中心)。
负责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保兵,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志法,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俊;审判员:于泓;代理审判员:刘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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