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山川旅业有限公司诉海南华人旅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再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勇 单位: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归结起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双方所签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本案中原告山川公司与被告华人公司所签订的房屋售购合同及回租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视为有效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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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万宁县人民法院(1996)万民初字第7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南民二终字第153号。
再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再字第6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山川旅业有限公司(简称山川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导张学理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汤某,该公司行政助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戴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再审):赵雪梅海南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华人旅业发展公司(简称华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之佐海南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馨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余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诉讼代理人(再审):王琳海南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万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宗;审判员:汪亚琳杨海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文壮;审判员:曾繁桉;代理审判员:陈汉。
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尤煌;审判员:王定辉;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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