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厦门市邮电局移动电话买卖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人民剧场

厦门移动通信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民终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永忠 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购买移动电话的人不断增加,由此在买卖移动电话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时有出现。本案就是一起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由于本案的消费对象是移动电话机,属高新技术产品,有其本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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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7)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民终字第168号。
2.案由:移动电话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厦门市人民剧场职工,住本市。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某,该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厦门移动通信局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颖;审判员:詹锦林陈育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桂如;代理审判员:吴琦徐建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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