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保集团财产保险公司津市市支公司举报协议报酬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南林 单位:
举报协议报酬纠纷案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类新型民事案件。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本案举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存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举报协议无效。其理由为:1.举报人刘某在举报协议上没有签字;2.举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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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1997)津民初字第2—062号。
二审调解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8号。
2.案由:举报协议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
诉讼代理人(一审):明文富,津市市九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业植,津市市九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熊云杰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保集团财产保险公司津市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津市市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羿岳阳,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羿保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南林;审判员:曹金海;代理审判员:徐勇。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世春;审判员:郑宣桂;代理审判员:詹险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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