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常德市邮电局返还集资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电机厂

常德市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局法规科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游 单位:
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分歧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张某向原方大公司集资的行为是否有效。
集资是一种采取各种方式,将社会上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聚集在一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行为。如果能依法有序地进行,集资既能将闲置资金用于国家建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56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40号。
2.案由:返还集资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49岁,汉族,常德市电机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革华常德市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裴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刘顺初;代理审判员:石碧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雨前;审判员:方春兰杜方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