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海南省汽车贸易中心购股款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圣合律师事务所

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中心综合部

刚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涛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系1.2万元是否属非法集资款。本案中被告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应其原告等职工的要求而为之,并且被告是先买股票后原告才支付股票款。虽然收据上写明系“集资款”,但从该款用途及产生的后果看,被告收取的1.2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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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178号。
2.案由:购股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范某,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隆咏梅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维垣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叶某,该中心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苏某,该中心综合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冯怀东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黎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国;审判员:杨兹凤何敦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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