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金某合伙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客工贸公司浦东经营部

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经终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刚 单位:
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既有交结协议,又有添加内容;既有本诉,又有反诉,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处理难度较大。审理中需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同一协议中前后相同的用语能否理解为不同含义。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事后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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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经初字第249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经终字第165号。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顾某,男,1950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理人:朱荣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上海海客工贸公司浦东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瑞刚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国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敏;代理审判员:岑佳欣何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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