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储运公司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静 单位:
本案系委托人因受托人未妥当履行受托事务致委托人受损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案。从案情看,双方对委托代办货运手续这一口头协议无异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双方的口头协议有效。对本案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是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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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民初字第881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41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22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户,住西安市新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献坤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禹昌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该公司业务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熙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跃明;代理审判员:璩青孟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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