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中国银行醴陵市支行储蓄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株民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木生 单位:
储蓄是指储户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储户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和利息的活动。
1.从现象上看,本案原告张某提12万元人民币存入被告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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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7)醴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株民终字第467号。
2.案由:储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干部,住醴陵市江源开发区。
原告(上诉人):瞿某,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工人,住醴陵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今朝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醴陵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健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子若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木生;审判员:邱树中李振兴。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林;代理审判员:刘克王丹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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