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诉张某等继承、保险赔偿金权属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扬子装饰工程公司

江苏省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

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会

南京钢铁

公司保卫科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志俊 单位:
本案是继承案件和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的合并审理。继承案件中,因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被继承人陆某3也是中国公民,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动产2000美元,所以适用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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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2)鼓民初字第29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350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再终字第3号。
2.案由:继承、保险赔偿金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上诉人):陆某,男,191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上诉人):蔡某,女,1923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陆某,扬子装饰工程公司会计,住南京市,原告之女。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江苏省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再审上诉人):张某,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人,住南京市。
被告(上诉人、再审上诉人):陆某1,女,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陆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都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顾某,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会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江某,南京钢铁厂职工。
第三人(上诉人、再审上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钱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再审):陆某2,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1,该公司保卫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俞姚华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覃某,该公司办公室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雪华;审判员:王青秋王立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志俊;代理审判员:杜燕姜瑾。
再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洒欣燕;审判员:王德钊;代理审判员:姜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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