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信用卡透支侵权赔偿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医疗器械厂

江西进贤县律师事务所

行信用卡部

行信贷一处

行信用卡部

进贤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本案是由信用卡透支引起的财产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但与一般的由持卡人引起的信用卡透支产生的纠纷不同的是:本案系因信用卡被冒用透支而由持卡人诉发卡行、代办行的侵权赔偿纠纷。信用卡是金融机构签发给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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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6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107号。
2.案由:信用卡透支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医疗器械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鹏飞江西进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下称海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该行信用卡部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蒙某,该行信贷一处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江西省进贤县支行(下称进贤支行)。
法定代表人:汪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付某,该行业务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分行(下称南昌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某,该行信用卡部副经理,兼进贤支行一审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启元进贤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忠东;代理审判员:曾贞李晓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碧军;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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