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等买卖、扣车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门峡崤山律师事务所

三门峡市天外天集团

灵宝华灵律师事务所

灵宝市城关镇拉丝粉厂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民终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万学 单位:
1.如何确定车的所有权是本案的关键。(1)本案被告陈某在不能清偿其所欠李某的债务时表示愿意以车抵债,经协商,二人于1996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将其飞虎牌面包车折抵给李某,将所欠李某的款全部抵清。当天陈某即将车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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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1997)灵民初字第71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民终字第492号。
2.案由:买卖、扣车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又名张某1,男,56岁,汉族,教师,住灵宝市。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灵宝市涧西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郭晓江三门峡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30岁,汉族,三门峡市天外天集团职工(现停薪留职),住灵宝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灵华灵宝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2,男,37岁,汉族,灵宝市城关镇拉丝粉厂职工(现停薪留职),住灵宝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万学;代理审判员:陈本立;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金才;代理审判员:李小敏李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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