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白驹镇东桥炕坊诉大丰市白驹电力管理站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7)大民初字第18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安国 单位: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射阳汽运公司、白驹电力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损害的发生,系原告东桥炕坊、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被告白驹电力站三方行为共同造成的,应由三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7)大民初字第1872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东桥炕坊(以下简称东桥炕坊)。
负责人:葛某。
被告:江苏省大丰市白驹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白驹电力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陆慧盐城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射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射阳汽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彭某,该公司保安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善荣;代理审判员:陆文义姜安国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