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树脂厂诉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

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

金湖县树脂厂供销

金湖县树脂厂车间

金湖县树脂厂

金湖县黎城镇法律服务所

金湖县树脂

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昌锋 单位:
1.原告生产木胶、扑克牌上光剂所形成的技术,是否是商业秘密,争议的焦点是该技术是公有技术还是专有技术。公有技术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所形成的技术被推广应用或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而被公众所知悉的生产技术。专有技术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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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法民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终字第14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湖县树脂厂(简称树脂厂)。
法定代表人:汪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褚宇新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俊华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某,男,1957年生,汉族,原系金湖县树脂厂供销科长,现任金湖县银河化工厂经营厂长。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1965年生,汉族,原系金湖县树脂厂车间主任,现任金湖县银河化工厂生产厂长。
被告(上诉人):郭某,男,1969年生,汉族,原系金湖县树脂厂技术员,现任金湖县银河化工厂车间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加宝,金湖县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三被告代理人)。
被告:汪某1,男,1960年生,汉族,原系金湖县树脂厂供销员(聘用),现任金湖县银河化工厂供销员(聘用)。
被告(上诉人):金湖县银河化工厂(简称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继忠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亮;代理审判员:张勇张进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审判员:李飞坤刘瑷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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