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昌县樟村坪信用社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3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静波 单位:
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者疏于管理的特殊侵权行为与共同过失侵权交织在一起,造成损害,引起赔偿之诉。由谁赔偿,如何赔偿,是本案值得研究探讨之处。
1.关于本案主体。一种观点认为:发生此次事故,郭某、王某1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陈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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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1997)宜民初字第122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39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91年1月31日生,汉族,学生,住宜昌县。
法定代理人:余某,宜昌县樟村坪财政所会计,系陈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宜昌县樟村坪镇国税分局干部,系陈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肖家甫宜昌县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宜昌县樟村坪信用合作社(简称樟村坪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姚本玉宜昌县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崔前卫宜昌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1,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个体工商户,系王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志武刘永镇宜昌县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春;审判员:辛君贵;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君珍;代理审判员:黄家波吴汉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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