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贺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油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江油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江油市房地产公司

江油市中坝镇汇星商场灯具组

江油市律师事务所

德阳东方机电厂生活服务公司

江油市副食杂品公司汇通商场家电

江油市副食杂品公司汇通商场家电组

成都市永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绵法民一终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关于本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被告贺某系江油市汇星商场营业员,据证人黄某、崔某等人证实,听贺某、贺某1说,贺某上班时间身着汇星商场营业员制服,佩戴汇星商场“上岗证”,骑自行车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1997)江法民初字第122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绵法民一终字第29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男,71岁,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翟发玉江油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廖孝荣,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1,女,31岁,汉族,江油市人,痴呆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翟发玉江油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程某,江油市房地产公司干部。
被告:贺某,女,22岁,汉族,金堂县人,江油市中坝镇汇星商场灯具组营业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魏家琳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贺某,德阳东方机电厂生活服务公司技术安全员。
被告(上诉人):贺某1,女,25岁,汉族,金堂县人,江油市副食杂品公司汇通商场家电营业员,原系江油市中坝镇汇星商场灯具组承包代表人。
被告(上诉人):傅某,男,31岁,汉族,简阳市人,江油市副食杂品公司汇通商场家电组承包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解忠勇成都市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建伟。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英;代理审判员:张红何昌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4日。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