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宾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1.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维持正常功能的权利。公民有权维持和保护自己生命,以身体健康为前提,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同时有权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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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1995)宜市法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71年生,宜宾市牛羊禽蛋加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家成古兴富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宗万宜宾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宾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一审):傅某,院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刘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袁中信宜宾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儒;审判员:张乾根谯雪川。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义;审判员:梁义莲;代理审判员:陈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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