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储备局五三〇处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华 单位:
1.关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特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要承担较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如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而严格责任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征,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中,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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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民终字第43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省储备局五三〇处(简称五三〇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付某,该处会计。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惠民昆明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姜某,该处医生。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附一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该院内科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文兆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阚某,该院医师。
被告(上诉人):陕西宝鸡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简称秦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国春宝鸡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代理审判员:邵坚王政。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中;审判员:魏虹光;代理审判员:赵雨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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