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张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美舍大厦停车场

肖明德律师事务所

海口皇都酒店

实现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雄强 单位:
本案与一般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损害后果,即哈叭狗咬伤的是孕妇,且孕妇被咬后做了人工流产。原告被咬伤注射疫苗后对胎儿有无影响,进行人工流产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受诉法院为此请教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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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372号。
2.案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美舍大厦停车场保管员。
诉讼代理人:付增玉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海口皇都酒店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王国中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代理审判员:郑忠东黎涛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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