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海市普陀区洵阳路小学等身体伤害赔偿案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普陀区洵阳路小学

上海家用空调器厂

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民终字第3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黎明 单位:
本案判决主要有以下两个重点:
1.二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不到10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其安全负责。被告洵阳路小学在安排劳动时,因教师疏于管理,客观上使事故发生成为可能。教室窗户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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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6)普民初字第305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民终字第383号。
2.案由:身体伤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普陀区洵阳路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上海家用空调器厂工作,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为球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勇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洵阳路小学(简称洵阳路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普华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简称装潢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惠琴;代理审判员:陆敏鲁君。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艾;代理审判员:王咏雷曹桂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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