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唐某侵犯姓名权案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红山铸造厂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防疫站

文书字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初字第1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昌伟 单位:
本案中涉及属于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和属于身份方面的监护权及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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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初字第1160号。
2.案由:侵犯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四川红山铸造厂干部。
被告:唐某,女,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卫生防疫站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小川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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