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诉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呼法民二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健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伊利牌奶茶粉广告所采用的恩某在电影《马可·波罗》中的角色形象是否构成对恩某肖像权的侵犯。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所谓肖像,是指公民基本特征与形象的物质表现形式,它具有特定性和专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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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1994)回民初字第527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呼法民二终字第54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卓某,女,39岁,蒙古族,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化妆师,住呼和浩特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云晓霞藏铁军呼和浩特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新淼呼和浩特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旭生内蒙古第一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信内蒙古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45岁,汉族,原系内蒙古电视台职工,已被除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马文祥;代理审判员:张三爱。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建华;审判员:卜晓平牛双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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