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陈某等名誉侵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容县财税局

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华容县文化局

华容县文化局

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岳民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忠民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小说、故事、戏剧小品等文艺创作虽然可以虚构人物、事件和情节,但以特定的人物为描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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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1997)华民初字第107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岳民终字第238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华容县财税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锦彪陈广军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华容县文化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黎某,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华容县文化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戚应龙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故事会》编辑部。
代表人:何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文剑;审判员:刘中全;代理审判员:彭涛。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忠民;审判员:李学勇杨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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