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富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诉消费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经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琍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撰写批评文章引起的企业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审理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环节:
1.正确认定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法人的社会行为的综合评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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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经初字第134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乐富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乐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月明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费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茅某,该社记者。
诉讼代理人:胡某,该社办公室干部。
被告:茅某,男,46岁,汉族,消费报社记者,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李仕明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蔡为人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山聆;代理审判员:奚仁年顾文凯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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