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诉远安宾馆解除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远安宾馆

宾馆办公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2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彬 单位:
本案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是在《劳动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1.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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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1997)远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203号。
2.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任某,女,28岁,汉族,远安宾馆合同制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远安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喻某,该宾馆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家海;审判员:邓光尧张勇。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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