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佳律师事务所

公司劳动保安部

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19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凤翔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违法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法院的审判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是正确的。
1.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原告徐某违法违约行为究竟是否成立。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江阴丰华圆珠笔厂的生产经营决策,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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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7)浦民初字第302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190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48年1月11日生,汉族,原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荣春上海市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丰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劳动保安部管理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俞卫锋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凤翔。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龙;代理审判员:封赉城孔美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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