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丹徒县农业机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徒县人民法院(1996)徒民初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伟 单位: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检察机关决定对原告取保候审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因此中止。法院认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原告取保候审,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未中止是完全正确的。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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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徒县人民法院(1996)徒民初字第148号。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1968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丹徒县。
诉讼代理人:黄静镇江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县农业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糜宏顺镇江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审判员:夏玉龙;代理审判员:范光萍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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