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金湖县港务管理处劳动福利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民终字第5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新阳 单位:
本案为一起特殊的劳动福利纠纷案,在全国尚属首例,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致,本案的焦点在如何适用法律上。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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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1997)金民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民终字第571号。
2.案由:劳动福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邹某,男,1963年2月生,汉族,金湖县港务管理处职工,住金湖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之鸾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湖县港务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莫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霖淮阴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业成;审判员:贾树芹;代理审判员:何苏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惠敏;审判员:吴义明许玉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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