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49人诉焦作市庙河水泥厂股权确权案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焦作市耐火材料厂学校

焦作市百间房乡李河村

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

焦作鑫光律师事务所

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焦民终字第5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庆衔 单位:
李某等与庙河水泥厂的股权争议案,涉及到对农民集资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确认和区分。
“集资”即聚集资金,是指资金收集人为解决其工商企业资金的不足,向多人收集资金,出具凭据,在其使用该资金期间给付资金出借人一定的款、物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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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5)山民初字第36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焦民终字第586号。
2.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等49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某,焦作市耐火材料厂学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焦作市百间房乡李河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涛陆永鹏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焦作市庙河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蔡合静焦作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庆衔;代理审判员:冯爱萍母玉凤。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利;审判员:鲁建群鲁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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