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内部职工股股票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2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言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内部职工股引发的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以下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收购决议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为《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但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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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民初字第96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203号。
2.案由:回购内部职工股股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女,1952年2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档案管理员,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任侠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该公司副总裁。
诉讼代理人(二审):于昕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应宁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凤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言平;审判员:沈亚峰;代理审判员:沈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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