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诉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卖方信贷 拖欠货款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清欠办公室

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

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

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立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陕西省交通厅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在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签订的“转贷”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其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其担保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机关不能担任经济活动中的担保人的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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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经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
2.案由:拖欠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叶某,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陕西省交通厅。
法定代表人:胡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景文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淑敏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咸胜强;代理审判员:田长友郝德春。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顺;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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