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105户村民诉仙游县石巷供销社等购销合同案 产品质量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美双 单位:
1.查清事实,依法追加共同被告是本案处理的前提。
主审人在收案后,根据被告石巷供销社应诉后举证该不合格石膏是向食用菌经营部购买的,经调查查明属实,且食用菌经营部又是向平原工艺厂购进的。为了分清不合格石膏产品是生产者责任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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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莆经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56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仙游县石巷乡济川村林某等105户村民(简称105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林某,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
诉讼代表人:林某1,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
诉讼代表人:林某2,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
被告(被上诉人):仙游县石巷供销合作社(简称石巷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温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3,石巷供销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温玉发福州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仙游县农业开发总公司食用菌经营部(简称食用菌经营部)
诉讼代表人:朱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
被告(上诉人):仙游县龙华平原工艺厂(简称平原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明添、郭敏峰,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钟;代理审判员:郑章明林美双。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光荣;代理审判员:陈锋黄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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