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诉长春拖拉机厂供需天然气合同案 合同解释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大华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老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长春拖拉机厂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高法经再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再审与一、二审判决对供气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同,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差别在于再审与一、二审对违约方判断相反,一、二审认定用气单位拖拉机厂违约,再审认定供气单位天然气公司违约。之所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断,关键在于对合同中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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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经初字第172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80号。
再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高法经再字第41号。
2.案由:供需天然气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简称天然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刘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张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单凤春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清义吉林省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邢某,吉林省老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主任。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长春拖拉机厂(简称拖拉机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崔孝植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再审):王某,长春拖拉机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再审):田某,该厂法律顾问处处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凤鸣;审判员:尹作明;代理审判员:谭忠武。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武;审判员:韩平正;代理审判员:陈宏玉。
再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审判员:朴贞姬岳振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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