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市支行诉杨某等借款合同担保案 借款人死亡担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市支行信贷部

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

张掖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办公室

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

张掖地区方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张中法经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东峰 单位:
本案立案时,原告是将建实公司、华鑫公司列为被告起诉的,但二公司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其法定代表人高某1死亡后,无人出面接管公司,所承建工程中途停止,所雇用的民工也因领不到工资被打发回家,公司处于解体状态,在诉讼上也造成了无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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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张中法经初字第18号。
2.案由:借款合同担保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谢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市支行信贷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正江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40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地区建筑企业实业公司、张掖地区华鑫建材经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某1(已死亡)之妻。
被告:高某,女,13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被告杨某与高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杨某,系被告高某之母。
被告:张掖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张掖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茹亚平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张掖地区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波;代理审判员:孟东峰桑金兰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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