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自来水公司诉富蕴县金源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案 保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阿中法经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繁勇 单位: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较多。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保证方式、贷款延期合同的效力、金源信用社扣款是否侵权。
1.关于保证方式。主合同担保条款载明“为其还款”,担保书记载“代为偿还借款本息”,说明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是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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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1997)富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阿中法经终字第2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担保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富蕴县自来水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福生富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富蕴县金源城市信用社(简称金源信用社)。
代表人:管某,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熊志明富蕴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邵某,金源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成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家有;审判员:孟繁勇毛新霞。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增林;代理审判员:赵艳张秀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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