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家渠城建物资供应站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农六师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7)新高兵法经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涉及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是保险人是应按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按保险标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问题均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试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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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1996)农六法经初字第63号。
二审调解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7)新高兵法经终字第13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五家渠城建物资供应站(简称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骆刚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六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蔺志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邵某,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红;审判员;何代疆;代理审判员:赵炳疆。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玲;代理审判员:吴伦杜爱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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