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振环实业开发公司诉澄迈县彰坡联合体间伐松林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营西达农场

澄迈县加乐镇加朗管区彰坡村

澄迈县律师事务所

澄迈县加乐镇加朗管区彰坡村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鹏 单位:
本案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出现的较为典型的案件。审理好本案,关键在于把握好下列两个问题。
1.“彰坡联合体”这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如何认定,是正确处理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
彰坡联合体是澄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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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1995)澄经初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1995)澄民再重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再字第1号。
2.案由:间伐松林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南省澄迈县振环实业开发公司(简称振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李某,国营西达农场职工。
被告:
李某,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林某,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1,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2,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陈帆澄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3等154户种松户。
诉讼代表人:
王某3,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4,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5,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王某6,男,汉族,澄迈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
符文基:白沙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7:白沙县科技教育局干部。
林某2:澄迈县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恩忠。
再审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英仕;审判员:陈烈煌韩柏定。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声泽;代理审判员:吕志飞吴党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2日(上诉后发回重审)。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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