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诉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招投标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安县虹永律师事务所

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

广安县

广安县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经二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华宣 单位: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涉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和建筑公司由此取得中标资格,以及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经二终字第153号。
2.案由:招投标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祖平广安县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职工。
被告人(上诉人):广安县农工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广安县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节某,广安县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兵;代理审判员:黄建武陈尚俊。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克莉;审判员:黄凌;代理审判员:刘华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