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诉东北国际投资开发集团海南公司垫付税款案
案由:
抗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为群 单位:
追索代垫税款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是因原、被告先有联营合同关系,并履行之后因纳税方法不当所引起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是否有代被告东北国际投资开发集团海南公司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首先,原、被告双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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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104号。
2.案由:垫付税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被告:东北国际投资开发集团海南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平山;代理审判员:曲洁张勇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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