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诉新疆第九汽车运输公司保管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军 单位: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此案中,原告、被告都负有因自己的主张而举证的责任。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支付了19辆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经初字第22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终字第219号。
2.案由:保管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田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子明乌鲁木齐市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葛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关勇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敢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马志强杨春。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闩淑珍;代理审判员:税成疆董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