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纸桶厂诉重庆市南岸纸桶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重庆百货站

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经再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登亮 单位:
本案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以及再审与二审判案理由的重大分歧,有下面两个问题:第一,原审上诉人重庆南岸纸桶厂是否享有“纸桶专利技术”的先用权;第二,本案“纸桶技术”是否属社会公知技术。
1.关于“专利先用权”问题。一般来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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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经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法经一终字第20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经再终字第14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重庆长江纸桶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涂某,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某,重庆百货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熊志海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任全才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重庆市南岸纸桶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树明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冯某1,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华;审判员:何正兰;代理审判员:陈忠东。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代理审判员:彭皓杨琳。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树林;审判员:张广荣;代理审判员:李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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