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某、镇江市对外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侵犯商业秘密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迟红宁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纠纷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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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知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轻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伟、张霆,江苏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许某,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无业,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心怡南京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滕某。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对外贸易公司(简称镇江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公司职员,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金荣镇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於小璞;审判员:胡卫红张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飞坤;审判员:刘瑷珍;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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